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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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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后勤办公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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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处内从事维修搬运、车辆运输、水电维护、绿化养护、电梯维护、锅炉维护等工作的科室、中心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科室、中心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各科室、中心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科室、中心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定专(兼)职安全技监人员。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必须定期对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每年集中教育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具体责任。 第六条 对带电、高空和使用机具作业的员工,相关科室、中心必须置备相应的防护设备、用具,做好员工上岗的安全主护工作。 第七条对带有危险性的维修和应急抢险工作,相关科室、中心必须制定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对从事维修、驾驶、水电维护、电梯维护、锅炉维护的员工,相关科室、中心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需持证上岗的,相关科室、中心应定期查验其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对外转包的维修和养护项目,相关科室、中心必须在转包合同(协议)中约定相关的安生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员工安生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学校、后勤管理处和各科室中心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员工在从事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应服从所在科室、中心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程序,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从事高空、带电等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业的员工,必须穿戴防护服具,注意自身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从事维修、驾驶、搬运和使用机具作业的员工,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第十四条 从事驾驶、水电维修,电梯维护、锅炉维护等工种的员工,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员工应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四章 生产现场和机具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作业,如占用学校道路、绿化带和建筑设施,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在人员密集区域或交通要道作业,应设置围挡,封闭施工。 第十七条 生产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上报,保护事故现场,所在科室、中心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使用的机具应有固定的场所堆放,专人负责维护,保证各类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完好、有效,从事生产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或存在故障隐患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取得批准或许可,在教学区、办公区和师生生活区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从事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同时按车辆的类型划分作业范围,不能从事长途运输、山区运输的车辆严禁超范围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机具、车辆,超过使用期限的应按规定报废报销,不得延期使用。
第五章 安全责任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后勤管理处和下属各科室、中心二级责任制,管理处负责人和科室、中心负责人分别为一级和二级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并监督下属各科室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检查各科室、中心落实员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对各科室、中心的安全生产应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并统一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1、对各科室、中心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科室、中心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暂时停产、停业的措施; 3、接受员工对各科室、中心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并按规定调查处理; 4、对检查或接受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违章操作情况,向相关的科室、中心下达书面整改通行书; 5、组织或参与处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年初对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并在年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在全处职工大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较好,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科室、中心和员工个人,后勤管理处在年终应通过评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后勤管理处给予全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科室、中心和员工个人,后勤管理处或由后勤管理处报请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个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按操作规范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自行承担主要经济责任,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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