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接十陵街办来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办事指南》,请符合条件人员于12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卫计办或者(镇、乡)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主动提出申请。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咨询户口所在地街道办。
后勤处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
(二)办理单位: 十陵镇社事办
(三)办理窗口:十陵镇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四)办理时限: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领取条件者,本人自愿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卫计办或者(镇、乡)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主动提出申请。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4621608
(七)办件类型:上报件
(八)服务类型:确认
(九)上级主管部门:卫计局
(十)事项编码: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81号);
《国家人口与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
三、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村社区加盖公章
6、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婚育情况说明或本人承诺书;
8、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死亡)
9、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伤残)
10、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个人申报,第二步镇、村联合核查,第三步乡镇初审,第四步、县级复查确认
五、申请条件:
本地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对象应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 1933年1月日以后出生,女性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六、备注伤残补助金额:8160元,现有98人;死亡补助金额:10320元,现141人
七、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经局上审批后次年通过银行社保一卡通发放(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