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三)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近三年供应商具有类似的成本监审或成本测算报告审计服务业绩,需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和审计报告报备首页; (六)采购人须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供应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由招标人自行查验);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