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4、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证书,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 7、投标人须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投标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由投标方网上查询提供截图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