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生产企业则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的供应商和法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息;(签订合同时提供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采购方负责核查) 5.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6.在合同期内的在成都大学从事餐饮服务企业,包括法人及高管,不能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 7.在合同期内的成都大学食堂大米、食用油、豆制品、鲜面、豆浆粉(含配套豆浆杯)、调味品、干杂、日杂供应商,不能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