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项目特殊需求: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四)供应商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的供应商和法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息(签订合同时提供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采购方负责核查);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