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公开比选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上职业资格(须为注册在本单位人员)。 (八)供应商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的供应商和法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息。(签订合同时提供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采购方负责核查) (九)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